【煽動襲警】涉網上煽惑他人襲警 無業漢罪成還押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1/1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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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被告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資料圖片)

六旬無業漢涉於2020年初在Facebook發帖,煽惑他人襲擊警員,無業漢經審訊後,今(12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還押至12月2日判刑,以待控辯雙方準備進一步陳詞。

涉案被告蔡易文(61歲)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官於判詞中指出,本案主要爭議是被告並非自願承認發出有關帖文,而即使法庭批准將上述招認呈堂,有關帖文亦只屬發洩性質,極其量為幸災樂禍,談不上是帶有犯罪意圖的煽惑。

法官於判詞中指出,不能認同辯方以魯莽、幸災樂禍來淡化帖文的煽惑性。如果想表達心中憤怒、魯莽或幸災樂禍,被告可選擇私隱設定,只在三五知己的群組私訊發洩,而不會在Facebook的公眾平台發放訊息。若然只是魯莽地發放訊息,被告亦應在冷靜過後收回訊息,而非在發帖後仍與其他網民有互動。

因此,觀乎涉案帖文的前因,以及被告與網民隨後的互動,發帖並不是幸災樂禍或魯莽的行為,反而是帶有犯罪意圖的非理性和煽動性表達,被告清楚知道及有意圖地透過他的帖文,鼓勵他人打裂警員頭骨。至於該帖文的閱讀者或回應者的不足100人,則只牽涉到量刑,而與本案控罪元素無關。

法官又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紀錄的招認和本案的客觀證據,屬互相呼應。帖文內容清晰,將帖文的前因、過程,和被告及後與網民的互動一併考慮,得出的結論就是被告的煽動行為包括支持或鼓勵他人向警員報復,推動以暴力解決問題。即使被告所煽動的行為尚未付諸實行,甚至對方不會實行,被告亦已干犯控罪。

法官因此裁定被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至於其錄影會面中招認的自願性,法官則認為觀乎被告的表現及精神狀態,他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招認,因此法庭亦接納將有關招認呈堂。

辯方今求情時指,觀乎被告犯案前的其他帖文,可見被告向來呼籲他人不要上街遊行,亦反對暴力,因此涉案帖文並非出於被告本性,被告只是一時衝動。法官將判刑押後至12月2日,以待控辯雙方準備進一步陳詞,期間被告需還押。

案情指,案發前一天,即2020年1月19日,有示威者於中環遮打花園集會,要求改革立法會選舉,並促請國際社會制裁香港政府。集會後有4名警員在附近受襲,當中有警員頭部受傷。被告則於翌日凌晨在Facebook發出公開帖文談及事件,包括稱「今日幾個popo被打爆缸,雖然滿頭鮮血,但無打裂頭顱,其實都只是皮外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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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